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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8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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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铝材出口退税自2006年9月15日起开始下调_铝材,出口,退税


国家财*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于铝加工材而言,铝型材、铝板带、铝丝和铝粉,其中铝粉的出口退税被取消,其它商品调整后的税率如下: 76041000 纯铝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11


  760421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及异型材 11


  76042900 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11


  76051100 纯铝制的粗丝 8


  76051900 纯铝制的细丝 8


  76052100 铝合金制的粗丝 8


  76052900 铝合金制的细丝 8


  76061120 0.3mm≦厚度厚度>0.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 11


  76069100 纯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11


  760692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11


这次对铝加工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并未涉及所有品种,并未包括以前市场传闻也要降低税率的铝箔,而且调整幅度仅为2-5%,远没有先前大家所预计那样悲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上弥漫的紧张气氛。


对于新税率执行时间,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HotTag}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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