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贷款质押在我省正式启动
本报7月5日讯(李松)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贷款质押管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工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近日联合发文,出台了《河北省商标专用权贷款质押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商标专用权贷款质押工作在我省正式启动。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今天起,在我省行*区域内经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可以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对以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依照《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认定的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享受优先办理。但如果存在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等情形的,均不能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贷款。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办理商标专用权贷款质押的条件、程序和办法等内容做出相应规定。省工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将依据各自职能积极指导和扶持相关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贷款质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