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淋巴管炎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赡养纠纷案例分析 [复制链接]

1#
北京那家医院治疗白癜风术比较好 https://yyk.39.net/hospital/89ac7_knowledges.html
本文字,8分钟可读完。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老年人的期盼,老有所养更是这美好愿景的基础。老龄化社会终将到来,老有所养不仅是个人和家庭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却不乏父母为了生活与儿女对簿公堂,或是儿女由于赡养义务分担不均、逃避赡养义务而诉诸法庭的情况。

常见赡养纠纷案例包括:

1.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子女满18周岁即符合承担赡养义务法律要求。随着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18周岁时大部分人还是学生。电影《背起爸爸上学》中的情节固然励志,可现实中大学生能够自给自足的尚在少数,很难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裁判文书:李某李富贵赡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黑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李某(李富贵之子)尚在学习阶段,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生活来源完全依靠母亲的退休工资,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让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对李某是极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法院认为:李富贵(四级伤残,经济生活困难)于年5月提起诉讼时,李某已成年,虽暂时没有固定收入,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的一次性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如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或者以子女放弃继承而免除赡养义务,事后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的,可重新要求义务人尽赡养义务。

2.继子女对继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或者继父母未承担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综合实际情况可认为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法律层面赡养义务。

相关裁判文书:王学、王小侠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鲁06民终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学与初婚妻子李瑞珍生育两女,长女王小侠,次女王利霞。李瑞珍去世后,王学、王作美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王作美婚前有两子,长子蔡喜、次子蔡令。王学、王作美婚后与四被告共同生活。王作美于年11月28日离世。

一审法院认为:王学与王作美登记结婚时,蔡喜17岁,当时已从学校退学回家,跟王学一起干活、打工,帮忙挣钱养家,自己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王学对其未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双方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王学要求蔡喜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王学与王作美登记结婚时,蔡令时年12周岁,蔡令自称其上学至年退学,后在家务农、打工,能够自食其力,因此,王学对蔡令履行了抚养和教育义务,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继父子关系成立,故蔡令对王学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考虑到王学与王作美结婚后对蔡令抚养时间较短,故蔡令对王学赡养费及医疗费承担比例应酌情减轻,法院认为其承担的比例为被告王小侠、王利霞承担数额的三分之一为宜。

王小侠、王利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王学的赡养费由本案王小侠、王利霞、蔡喜、蔡令4人均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赡养费分担比例纠纷

赡养父母是所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要承担,赡养费原则上是平均负担的。虽然家产谁继承谁就负责赡养老人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是不成文的规定,但老人的财产分配和赡养老人在法律层面没有关联性,无论父母如何分配财产,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相关裁判文书:孙某1、张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黑05民终号

一审法院查明:孙某2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孙某3、孙某1、孙某6、孙某4、孙某5系二人的子女。孙某2与张某的唯一收入来源为月工资合计余元,二人没有自己的住房,现每年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孙某2因病多次住院治疗,患有脑梗死后遗症、下肢淋巴管炎、支气管肺炎、低氧血症、左下肢重度急性淋巴管炎(丹*)、左侧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多发斑块形成、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脂肪肝、高纤维蛋白原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低钙血症、锌缺乏、铁缺乏等疾病,孙某2生活不能自理,医嘱需要陪护,用药维持。张某患有脑梗死、高血压3级,医嘱长期用药维持。现孙某2每月雇佣保姆支付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孙某3、被告孙某1、被告孙某6、被告孙某4、被告孙某5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孙某2、原告张某赡养费元。

孙某1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黑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每月承担元的赡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2、张某二人虽有一定退休收入,但均已年过八十,无固定住房且均患有疾病,故孙某2、张某有权要求五子女给付赡养费。孙某2生活不能自理,张某亦患有疾病,二人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费、陪护费需要,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五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元的赡养费,并无不当。孙某1上诉主张其生活贫困无力支付元的抚养费,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请求依法不以支持。孙某1上诉主张其生活贫困无力支付元的抚养费,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请求依法不以支持。

孙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对父母缺乏精神关爱

子女除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外,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也要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要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相关裁判文书:陈明来与陈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皖民初号

原告主张:被告系原告独生女儿,原告离异后单独生活多年。原告年11月患脑梗,导致身体右侧半身不遂,生活不便。被告长期不管不问,不履行对原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深感孤独,多次要求到社区养老院生活,因联系不到被告无法办理手续。原告认为,子女探望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老年人的实际心理需要。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不仅是在物质上给予帮助,更要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照顾,使老人在情感上得到慰籍,愉快地安度晚年。本案中,陈明来独自居住生活,因患病致其半身不遂,行动不便,更需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其要求女儿陈某履行探望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原告陈明来两次。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监护人变更纠纷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裁判文书:赵应祖与李周健申请变更监护人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陕民特13号

法院查明事实:被监护人赵某乙(又名赵某丙)于年出生,申请人赵应祖系被监护人赵某乙之父。年赵某乙与李某丙结婚,赵某乙与李某丙均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无子女。年8月30日,李某丙、赵某丙作为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的周健、毛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将扶养人及扶养人子女落户到遗赠人户口薄上,遗赠财产为遗赠人所有位于本村的座北向南土木结构三间瓦房一座及生产生活用品,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遗赠扶养协议于年10月10日在周至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上述协议签订后,李周健和毛某某的户口由蓝田县迁至周至县李某丙家,周健改名为李周健,与李某丙登记为父子关系,与赵某乙登记为母子关系,毛某某登记为儿媳。

年7月21日,李某丙离家后因交通事故死亡。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赵某乙开始和申请人赵应祖一起生活。

年8月7日,李周健以监护人或联系人的身份为赵某乙申请残疾人证,医院作出评定意见:根据WHO-DASⅡ分值为分左右,自幼脑炎,之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自语,外跑,少交际,生产劳动能力显著下降,社会功能显著下降,生活需要家人的照料和监管。评定为精神贰级伤残。

申请人赵应祖提出申请:1.撤销李周健作为赵某乙监护人资格;2.变更赵应祖为赵某乙的监护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以遗赠扶养协议称其取得法定监护,其主张不符合关于法定监护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乙系亲生母子关系或收养关系或继子关系。在李某丙去世以后被申请人凭赵某乙残疾证私自变更为监护人并变更其为户主没有法律依据,故李周健依法不具有监护赵某乙的资格。

法院认为:赵应祖作为赵某乙的亲生父亲,有权作为赵某乙的监护人。

对于李周健是否有权作为赵某乙的监护人:首先,李某丙、赵某乙与李周健、毛某某之间系遗赠扶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互付对价的财产合同,不具备身份上的约束力。其次,李周健虽将自己户口由原户籍迁至李某丙户下,但并不当然因为该遗赠扶养协议就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母子关系。最后,监护人亦可以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或者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进行安排。李周健并未取得委托监护或者意定监护的资格。综上所述,李周健的身份不符合担任赵某乙的监护人的法定条件。

对于申请人赵应祖的诉讼请求,因李周健的身份不符合担任赵某乙的监护人的法定条件,亦无需进行变更,故对于申请人赵应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申请人赵应祖的申请。

若遗赠扶养协议未达成养老目的,一般仍可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相关报道:

《老人将房产过户给侄女,瘫痪后要求亲女儿赡养,女儿:我不认识他》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